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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自益信託登記之土地,其受託人可否將該土地贈與他人?
新聞日期:2016/03/02
有關信託法第1條規定,受託人須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其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單純之拋棄或捐贈,因未能取得任何對價,殊難認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之行為。倘受託人欲以「受託人名義」為捐贈,縱為信託契約所約定,其約定亦與信託之本旨有違。故已辦理自益信託登記之土地,受託人若以「受託人名義」訂定贈與契約,請先向地政機關承辦人洽詢得否辦理贈與登記事宜,以避免事後造成徵納歧見。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