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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自用住宅用地,視同買賣,若符合條件者,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日期:2016/02/26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若擁有一筆土地,因使用上之因素想與鄰人交換,該筆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土地稅法第 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亦即「交換」視同買賣,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公畝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但以一次為限。
該局再次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要移轉時若符合優惠稅率要件者,請記得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日期: 10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