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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得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聞日期:2016/02/19
近來有民眾詢問,土地辦理信託登記,信託期間是否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 (自益信託 ),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由新所有權人 (受託人 )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另外,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信託關係終止後,土地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委託人時,因土地所有權已再行移轉,仍應依土地稅法第 41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日 (即 9月 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