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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判決申報共有土地分割後撤銷改依協議申報分割應予受理
新聞日期:2016/02/03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法院命為履行給付之判決,所為共有土地分割之現值申報案件,其土地所有權須俟完成移轉登記時始生移轉效力,與民法第 759條所稱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有別。若共有人之一持憑法院命他共有人履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現值申報後,申請撤銷,再依全體共有人協議結果,提出共有土地分割之現值申報時,尚非法所不許,稅捐稽徵機關自仍應予受理。
更新日期: 10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