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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房地合一稅課稅時點。
新聞日期:2016/01/14

    ( 臺中訊 )臺中市黃代書詢問: 103年 8月 1日取得之不動產,於 104年 12月 30日簽約出售並於 105年 1月 20日過戶,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下簡稱特銷稅 )或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的房屋、土地,在 104年 12月 31日以前出售,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即本案應課徵特銷稅。該所表示,特銷稅有關不動產部分,將於 105年 1月 1日起停止課徵,且適用課徵特銷稅之不動產,係以簽約日為課稅時點,而房地合一稅則以過戶登記日為課稅時點,納稅義務人容易誤認於 104年簽約並於 105年過戶者,不用課徵特銷稅,致漏未申報而形成逃漏稅捐。該所呼籲,如有於 104年 12月 31日前簽約出售不動產者,仍應依規定報繳特銷稅。 
   

更新日期: 2016/01/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