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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土地移轉,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釋疑
新聞日期:2016/01/06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坐落土地出售,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設立戶籍,且土地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可檢附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說明,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滿一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