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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屋、土地,如為損失,仍應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日期:2017/09/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審理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案件,發現多起屬房地交易損失卻未辦理申報而遭裁處罰鍰之案件。

該局說明,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3款(被徵收或徵收前協議價購之土地)及4款(公共設施保留地)情形者外,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因屬損失案件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予處罰,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