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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半屬家族型企業,僱用自己的親戚於公司任職是為常態,在發放薪資時,又為顧及親戚關係,常有貪圖方便而忽略稅法規定,未採用匯款,也未請領取現金之親戚簽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公司列報薪資支出金額應取得付款之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已有明文規定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惟如係送交銀行存入職工帳戶者,則可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因此,公司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驗,方符合前揭法令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乙君檢舉虛報其103年度薪資所得,經該局函請提示乙君任職公司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及伙食費之印領清冊等文件供核;甲公司僅說明乙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公司薪資係採現金發放,囿於乙君為代表人之姊姊,並未請乙君簽收單據,因乙君任職期間涉及業務侵占經公司發現,心生不滿挾怨報復而胡亂檢舉,並無虛列薪資支出。因甲公司迄未提示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致無從審酌,經該局全數剔除列報乙君之薪資支出,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又公司薪資支出科目未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致漏報所得額,已非單純不作為,違章事證明確,核屬故意,應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公司以現金發放薪資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親兄弟也要明算帳,不論關係一律要領取人簽收並保留單據,否則補稅處罰找上門,得不償失,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會查獲;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