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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境內外基金,課稅方式大不同
新聞日期:2017/09/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投資基金是十分熱門的理財工具, 依照發行公司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國內基金與境外基金二種,而個人投資基金的孳息及損益要如何課稅,將因基金投資標的與基金註冊地的不同,所得來源課稅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國內基金是指由國內投信公司發行的基金,在國內註冊,以國內投資人為銷售對象,投資標的市場為台灣股市或海外股市。而境外基金則是指國外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的基金,由國外的投信擔任基金經理公司,對全球投資人募資,再投入投資目標國家的證券市場。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購買國內外基金,投資標的如果是台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但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包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另外說明,個人買賣(贖回)基金之損益應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如基金註冊地是台灣,基金買賣(贖回)所產生的資本利得免納所得稅;但基金註冊地在境外地區,其買賣(贖回)所產生的損益海屬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提醒,個人獲配之基金收益,應視所得來源申報納稅,並請注意相關法令徵免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