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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在提報行政院的金融產業發展戰略中,對於海外資金匯回建議採取租稅特赦的方式,主因是國際間已經在執行 CRS 造成的後果。當民眾的海外帳戶開始被金融機構要求填寫 CRS 表格,將來海外帳戶會被揭露並面臨課稅,因此海外帳戶持有人,希望政府能有租稅特赦讓海外帳戶的資金可以匯回。
國人在海外的資金匯回台灣,會涉及境內所得或海外所得申報也是常見的稅務問題,但是最常讓民眾搞不清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與香港、澳門地區所得是不同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被排除在海外所得之外,歸屬於適用綜合所得稅率 5%~45% ,而香港、澳門地區的所得才是屬於海外所得。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訂,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意思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個人所得稅率為 5%~45%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意思是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不是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是屬於海外所得,在民國 99 年海 外所得開始併入所得基本稅額課稅之前是免納所得稅, 99 年1 月 1 日以後海 外所得要併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最低稅負,個人所得稅率為 20% 。
台商海外資金匯回主要有三種方式,是否都屬於國發會建議的海外所得匯回特赦範圍? ( 一 ) 資金由海外所得發生地,包含香港、澳門及其他國家匯回台灣,例如張董將投資越南的所得 50 萬美金自越南匯回台灣; ( 二 ) 資金由中國內地直接匯回台灣,例如李董將投資廣東工廠的所得 300 萬人民幣匯回台灣; ( 三 ) 資金由中國內地間接匯入香港或新加坡等地再匯回台灣,例如郭董將蘇州投資所得 200 萬人民幣匯入香港帳戶後再匯回台灣。
方式 ( 一 ) 資金由海外所得發生地直接匯回台灣,該筆資金屬於海外所得範圍無庸置疑。方式 ( 二 ) 資金由中國內地直接匯回台灣,該筆資金屬於中國地區來源所得,是境內所得並不是海外所得的範圍。方式 ( 三 ) 資金從大陸匯到香港再匯回台灣的情況下,究竟算不算是海外所得?型式上資金由海外匯回會誤以為是海外所得,但是在實質課稅原則下,海外所得是以所得發生地做判斷依據,該筆由香港匯回的資金,實際上是來自於中國地區來源所得,並不是海外所得的範圍,海外資金匯回特赦條款將來如果通過,這筆資金是否屬於特赦範圍還是個未知數,須視特赦條款內容如何訂定。
以上情況在過去被國稅局查獲及課稅的個案並不多,因為過去海外帳戶沒有填寫 CRS表格的申報問題,現在各國都已經開始執行 CRS ,民眾要面對填表及海外帳戶揭露被課稅的風險,故特別針對上述三種情況的稅務問題區分大陸來源所得與海外所得的不同,以及是否含蓋在特赦範圍內。如果民眾誤以為大陸來源所得是海外所得,海外資金匯回特赦範圍沒有釐清是否包含大陸來源所得,民眾可能因此掉入稅務陷阱,將來產生更多無謂的訴訟問題。
國發會提報的特赦建議如果將來立法通過,民眾就可以選擇是否要將海外資金合法匯回。立法內容必須要清楚界定特赦的範圍,大陸來源所得匯到香港帳戶再匯回台灣是不是在特赦範圍,以免造成納稅義務人掉入稅務陷阱。而民眾如果要運用特赦條款將資金匯回,就要確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匯回的部分包含在特赦範圍之內,以避免因大陸所得不在特赦範圍,且所得有短報或漏報情況而被課徵境內所得稅並處以罰鍰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