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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訴願應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日期:2017/0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惟未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名下財產,特別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強制執行。惟納稅義務人如以現金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得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提供相當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之擔保,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後,亦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呼籲,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應依前揭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如確有困難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提出「相當擔保」,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遭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而增加負擔。

 

                                          

更新日期:10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