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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綜合所得稅,106年6月1日要存足應繳稅款,以免遭罰
新聞日期:2017/06/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採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納的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須於申報截止日( 106 年 6 月 1日)於指定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服務 ) 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務必正確查填(輸入)存款人及帳號資料並於申報截止日於指定扣款帳戶內存足應納稅款俾供提兌;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或存款餘額先行扣款者,國稅局將依規定就應納稅款或不足稅款加計利息發單限期補繳。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欲查詢是否扣款成功,可於 106 年 6 月間至扣款帳戶機構補登存摺,或自 106 年 6 月 15 日起至本局網站「分稅導覽 綜所稅 焦點話題 -105 年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
更新日期: 10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