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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出售非屬房地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交易所得,應併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日期:2017/05/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05 年如有出售非屬房地合一 ( 新制 ) 課稅範圍之房屋者,應於今年 (106 年 ) 申報期間即 5 月 1 日起至 6 月 1 日將房屋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凡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買賣取得之房地,日後交易均須按新制規定課稅;如果房地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交易,須考量房地持有期間,如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如持有期間超過 2 年,則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不論交易為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填具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交易之房地如屬舊制,則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有發生前揭交易之納稅人,應留意新舊制課稅規定,如有屬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記得於今年 (106 年 ) 申報期間併入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更新日期: 10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