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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如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除補稅處罰外,恐觸犯刑責
新聞日期:2017/05/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正值 105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節,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年度如有發生符合稅法規定得列報扣除額之實際捐贈,可列報捐贈扣除額,以達節稅目的,惟未有實際捐贈卻虛列不實捐贈扣除額者,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該個人除應補稅並處罰鍰外,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事責任,切勿以身試法。

該局舉例,甲君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年度並未對 B 團體有任何捐贈,在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明知未有前述實際捐贈,竟取得該團體載有自己名義之不實金額捐贈收據,持以浮報捐贈扣除額,致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達 20 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君除依法補稅並處罰外,另觸犯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逃漏稅捐罪,最高可處 5 年有期徒刑。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切勿心存僥倖而虛偽列報不實捐贈扣除額逃漏稅捐,否則恐面臨相關處罰及刑責,將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 10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