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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新聞日期:2017/05/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每年扣除金額以 24,000 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得以實際繳納金額全數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申報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以被保險人計算,其於課稅年度繳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及年金保險(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等),每人(被保險人)每年扣除金額以24,000 元為限,如實際金額未達 24,000 元者,應就實際金額扣除,但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如非同一申報戶內,或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 24,000 元,而以 24,000 元列報,亦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非屬直系親屬)等情形,均不符合所得稅法有關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若納稅義務人申報上述不合規定之保險費項目或金額,稽徵機關於審核時將予以剔除補徵稅捐。

 

更新日期: 10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