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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一例一休新制,員工加班費之課稅規定
新聞日期:2017/05/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邇來接獲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詢問,員工於例假日與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哪些加班時數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哪些加班費須課徵個人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而超過每月 46 小時之加班費,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計入該勞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因應一例一休新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行業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38 條所定之「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其工作時間未超過 8 小時部分,且支領之加班費符合同法第 39  40 條規定者,不計入前述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且免納所得稅;但超過 8 小時之加班時數,則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另依同法第 36 條新增之「休息日」,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工作必要者外,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則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內。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員工甲君於 106  3 月平常工作日合計延長工作時數為 20 小時,另外例假日與休息日也各有 1 天加班滿 12 小時,故甲君 3 月份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總時數為 36 小時【 20 +例假日( 12  8  + 休息日 12 】,尚在 46 小時限額內,故該 36 小時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嗣後如發現有漏報應課稅之加班費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查核前,應儘速辦理自動補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始有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有關罰鍰減免規定。

更新日期: 106/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