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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
新聞日期:2017/04/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若無配偶者,除依該法第 71 條第 3 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 3 個月內,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 71 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於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規定,應由其配偶就其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時,其應納之稅額,仍應參照同條項前段規定,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之義務。如其配偶逾期未予繳納,可計算被繼承人之應納稅額,向其繼承人發單徵收,如繼承人逾期未繳納者,應就繼承人繼承之財產移送執行。
更新日期: 10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