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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
新聞日期:2017/04/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時,需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最高以 12 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其應檢附之文件:

1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

該局指出,學生住於學校宿舍或員工住於宿舍等租金支出,也可列報租金扣除,只需檢附明確劃分宿舍費之繳費收據影本即可。

該局特別提醒,列舉租金支出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發生之租金支出,方可適用,請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 10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