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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 (8)日司法院釋字第 745號解釋指出,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之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其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 2年內,依該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財政部表示,將依該解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俾如期完成。
財政部說明,為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並兼顧量能課稅及稽徵簡便原則,現行綜合所得稅就薪資所得者之直接必要成本費用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俾合理反映薪資所得金額。近年來財政部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並積極推動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以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作業,大獲好評。據統計,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總申報戶共 613萬戶,其中申報薪資所得戶數約 540萬戶,據估計薪資所得者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比例高達 9成以上,該服務對薪資所得者確有簡化申報及大幅節省成本與時間之效益,維持該服務及持續提升其服務品質益顯重要。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司法院釋字 745號解釋理由書亦認我國每年薪資所得申報戶數已達 500萬戶以上,薪資所得計算,採與必要費用額度相當之定額扣除法,除有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之考量外,亦為求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其目的尚屬正當,惟亦指出薪資所得與其他類別所得之計算採差別待遇 (成本費用採定額減除與實額減除),與為求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及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目的之達成,欠缺合理關聯。該部將依據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參考各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於兼顧量能課稅與簡政便民原則下尋求合理計算所得方式,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於 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符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 更新日期: 106/02/09
·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