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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的門檻、計算基本稅額時應扣除的基本所得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財政部公告 106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的額度與 105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 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 (下同 )5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 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在 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 106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超過 5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5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稅率 (現行徵收率 12%)計算的金額。 
四、 106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 670萬元後,按 20%計算的金額。 
五、本條例第 12條第 1項第 2款但書規定的保險死亡給付, 106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依本條例第 3條第 2項、第 8條第 2項、第 12條第 5項及第 13條第 3項規定,上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 10%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前揭營利事業及個人適用的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分別為 102年度及 103年度,各該年度適用的指數分別為 101.67及 102.65,與 106年度適用的指數 104.78相較,各上漲 3.06%及 2.08%,均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10%),故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 106年度各項金額,納稅義務人於 107年辦理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          更新日期: 10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