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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大陸地區親屬應檢附相關文件就可扣除免稅額等
新聞日期:2016/10/12
嘉義縣中埔吳先生詢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太太之大陸籍父母,應如何填報及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扶養親屬大陸地區親屬應於申報時檢附大陸地區親屬之身分證影本與親屬關係及存活證明文件,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或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等證明,所有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予以證明,逐次取得所有年度有關公證書須先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扶養大陸地區人民,於申報書國民身分證欄位的填寫為第 1欄請填 9,第 2欄至第 7欄填寫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 (例:西元 1951年 1月15日出生,應填寫為 9510115)。
更新日期: 10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