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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待員工國外旅遊,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及辦理扣繳?
臺南市蔡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舉辦業務競賽,員工如達到績效目標,由公司招待國外旅遊所支付之旅遊費用,是否屬員工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公司要辦理扣繳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免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 89條第 3項規定,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無須辦理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即可;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公司負擔者,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同法第 14條第 1項第 3類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為獎勵其員工甲君等 5人表現優異,特別招待他們至美西 8日遊,共支付旅遊費用 60萬元, A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職工福利委員會在休閒育樂項目,僅可再動支 20萬元,餘 40萬元則由公司負擔支付。其中 20萬元屬甲君等 5名員工其他所得,免辦理扣繳,僅需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即可;另 40萬元則屬甲君等5名員工薪資所得, A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