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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案
新聞日期:2016/07/13

  今 (12)日立法院第 9屆第 1會期第 20次會議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 17條之 4修正案,增訂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及認定標準,重點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17條第 1項第 2款第 2目之 1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 
二、 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本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三、 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捐贈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有適用。 

更新日期: 105/07/12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