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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新聞日期:2016/05/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失業」或「在補習」子女或兄弟姊妹,因無收入,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 17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 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僅因公司倒閉、工廠關廠失業或因尚在補習無收入,並非所稱無謀生能力,故不能申報扶養。
更新日期: 10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