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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列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將處以罰鍰
新聞日期:2016/03/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虛列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將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除本人免稅額外,尚可列報減除配偶、年滿 60歲或無謀生能力之直系尊親屬、未滿 20歲或滿 20歲以上因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未滿 20歲或滿 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免稅額若不符所得稅法規定者,將不予認列,若涉及身分不實有虛列情事者,除補稅外,仍將處 1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虛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態樣大致可歸類為以下 3種: 1.所得年度中與配偶並無婚姻關係,卻將配偶欄資料填入列報免稅額。 2.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前已死亡,卻仍列報扶養該親屬之免稅額。 3.扶養親屬與申報人之關係,實際上無親屬、家屬關係,或屬所得稅法第 17條第 1項第 1款第 4目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卻列報為申報人之子女、兄弟姐妹。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注意審視核對申報資料是否完全正確,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 10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