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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之認定原則
新聞日期:2016/02/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為何?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 17條第 1項第 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需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 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 17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之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或家屬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並提出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詢,凡以前述管道查得身心障礙資料者,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或家屬,即可免檢附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影本。
更新日期: 10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