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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1月1日起 ,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
新聞日期:2016/02/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看好古董藝術品長期增值潛力,將其視為投資理財之工具,惟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獲利應如何申報納稅 ?
該局指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14條第 1項第 7類第 1款規定,出售人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自 105年 1月 1日起,以拍賣收入按 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 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05年經國內拍賣會出售已故書畫家的山水手卷,因持有年代久遠,購買成本證明已無法提示,若拍賣成交價為 280萬元,以拍賣收入按 6%純益率計算,其應將財產交易所得 16.8萬元 (280萬× 6%),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出售古董藝術品之損益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如有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 10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