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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IPO股票,若符合課稅條件,仍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民眾的電話詢問何謂 IPO股票、是否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答案是個人於 104年 12月 31日以前出售IPO股票,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設有排除條款。
該局說明, 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 1次贈與前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 IPO股票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 101年 12月 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 1萬股 (含 )以下。即101年 12月 31日以前因承銷取得 IPO股票及 101年 12月 31日以後每年承銷取得數量在 1萬股以下者不課稅,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須核實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104年 3月 2日在 A公司股票承銷階段以每股 10元取得 IPO股票 20張,並於同年 5月 4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 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 720元及手續費 627元,因甲君於承銷階段取得 A公司 IPO股票超過 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證券交易所得額為 (12-10)元 x20張 x1,000股 -720元 -627元 =38,653元,應納稅額為38,653元 x15%=5,797元。
該局呼籲,有所得就要課稅,個人於 104年 12月 31日以前交易屬核實課程範圍之股票,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時,應誠實填報並繳納,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遭致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