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設計

最新稅務新聞

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IPO股票,若符合課稅條件,仍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民眾的電話詢問何謂 IPO股票、是否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答案是個人於 1041231日以前出售IPO股票,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設有排除條款。
該局說明, 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 1次贈與前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 IPO股票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 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 1萬股 ()以下。即1011231日以前因承銷取得 IPO股票及 1011231日以後每年承銷取得數量在 1萬股以下者不課稅,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須核實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10432日在 A公司股票承銷階段以每股 10元取得 IPO股票 20張,並於同年 54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 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 720元及手續費 627元,因甲君於承銷階段取得 A公司 IPO股票超過 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證券交易所得額為 (12-10)x20x1,000-720-627=38,653元,應納稅額為38,653x15%=5,797元。
該局呼籲,有所得就要課稅,個人於 1041231日以前交易屬核實課程範圍之股票,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時,應誠實填報並繳納,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遭致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