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友三專欄
國內一位企業家基於稅務規劃的考量,在今年8月申報轉讓名下持股,將其所持有的股票贈與給具有加拿大國籍的女兒,根據媒體報導,因為其女兒擁有加拿大國籍,所以每年可以省下不少股利所得稅。此舉稅務規劃是否因女兒擁有加拿大國籍,而真能節省股利所得稅?
父親分次將股票贈與移轉,第一次8月15日贈與1.18億股,當日收盤價為71.4元,第二次8月23日贈與2,143萬股,當日收盤價70.8元,今年度該公司公告發放現金股利,每股分派現金股利1.2元,除權息交易日為8月30日。所以父親贈與女兒的1億3,943萬股,將配發16,731,600元的現金股利,此筆股利所得將由女兒取得,因女兒身分是台灣或加拿大稅務居民身分不同,股利所得的課徵方式也會不同。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簡稱台加租稅協議,於2017年1月1日起適用,女兒若是台灣及加拿大「雙方」的居住者時,根據協議規定,為避免雙重課稅的情形發生,必須依"實際的情況"判斷她是台灣或加拿大那一方的居住者,主要判斷次序是個人及經濟利益較為密切的領域,其次是經常居所的領域,這就是決定「唯一居住者身分原則」。
情況一,如果依據「唯一居住者身分原則」判斷,女兒為加拿大的稅務居民時,當她取得此筆股利所得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因台加有簽定租稅協定,此筆股利所得就源扣繳所得稅15%。就加拿大稅局而言,此筆海外所得連同加拿大境內所得皆須申報所得稅,加拿大聯邦稅及省稅(以卑詩省為例)所得淨額在加幣202,800元以上,適用稅率為47.7%,而在台灣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申報海外稅務減免額(Foreign Tax Credit),抵減所得稅。
情況二,如果依據「唯一居住者身分原則」判斷,女兒為台灣的稅務居民時,這筆股利所得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106年度所得稅適用稅率為5%~45%,如果女兒有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還需要申報基本所得稅額。而對於加拿大國稅局而言,女兒則視同加拿大非稅務居民,台灣所取得的所得合法不需要再向加拿大稅局報稅。
對於持有加拿大永久居留卡(PR CARD俗稱楓葉卡)或護照的台灣人,若家庭生活及經濟重心已經不在加拿大,最好的方式是在離境前提交NR73或NR74表格給加拿大國稅局,一旦經加拿大稅局核准取得非稅務居民身分,僅就加拿大境內所得須向加拿大稅局申報,海外所得則免申報,這部分是加拿大與美國最大的差異。對於持有美國綠卡或是護照者,稱為美國稅務居民者,美國沒有針對稅務居民離境時可以申請非稅務居民的法律,因此境內或境外的所得都要向美國IRS申報,對於台灣人移民國外,加拿大稅法可以申請海外所得免申報的規定,相對於美國稅法是比較友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