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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土地而未辦移轉登記仍屬遺產
陳代書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王君生前出售土地,除尾款外價金都已經收取,但還來不及辦理過戶登記,請問這筆土地要計入遺產中申報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筆土地雖已出售,但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仍為被繼承人名下土地,屬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過,該筆應移轉給買受人的土地,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所以可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的數額申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另外如果還有未收的土地尾款,則屬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也必須併入遺產中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立土地買賣契約,出售公告現值120萬元的土地給乙君,買賣價款200萬元,除尾款20萬元尚未收取,其餘買賣價款180萬元已收取並存於甲君郵局帳戶內,但甲君於土地移轉過戶登記前死亡,則繼承人申報甲君遺產稅時,該筆土地應以公告現值12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至於已收取價款180萬元及尚未收取的尾款20萬元,則應分別列於遺產之存款及債權。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記得將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資料等一併檢附給國稅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