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設計

最新稅務新聞

出資為子女繳納貸款涉及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幫甫成年子女購買不動產時,若逐年以免稅額度贈與現金,供子女支付購屋頭期款,嗣後再給予現金供子女償還貸款本息,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近日查核贈與稅案例,甫成年人 B君於 101年間購入不動產,價款約 3,000餘萬元,除頭期款 1,000萬元係父 A君逐年分次贈與存款外,餘則以貸款 2,000萬元支應,惟短短 3年內 B君貸款即全數償還完畢,經追查其還款資金來源,均係以數萬或數十萬元不等之現金存入, B君無法說明資金來源。案經 A君出面說明,該筆貸款原由 B君自行繳納,因入不敷出,乃於 101103年間陸續給予現金合計約 1,500萬元供其繳納本息,因誤以為貸款人是 B君,國稅局不會查核,才未主動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明 A君贈與 B君現金屬實,乃核課 101103年各年度贈與稅合計 80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每年有 220萬元之免稅額,民眾可以利用此免稅額度,採分年贈與方式累積子女之資力供其將來運用,惟如當年度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度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 30日內主動申報,切勿因疏忽未申報,遭受處罰。

    更新日期: 10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