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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 自身財產減少未求償 視為贈與
新聞日期:2016/09/2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惟繼承人因代償債務,使自身財產反而減少,卻未向共同繼承人求償時,將視同贈與,若超過免稅額 220 萬元時,仍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民法》中設置應繼分規定,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經協議後,對各繼承人取得多寡並未限制,無須與應繼分比較,故從無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

官員指出,如有個別繼承人以本身固有的財產,先行墊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後,於分割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償款項,反因繼承而減少自身財產,且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時,即免除其他繼承人債務共同償還的義務,此種情況就應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乙、丙兄妹三人協議分割財產,其中甲分得 500 萬元、乙丙各分得 200 萬元,不發生繼承人相互間的贈與。

不過,若乙代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500 萬元,即乙未因此次繼承而增加財產,自身財產反而減少 300 萬元,且並未向甲、丙求償,則國稅局會認定是乙免除甲、丙應就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共同償還的義務,至於乙減少的財產 300 萬元,將視同對甲、丙的贈與,且因已超過免稅額 220 萬元,故須依法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若有先行墊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應就遺產扣除墊償款項後,再行分割,避免因誤解稅法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10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