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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後因贈與人死亡,該土地經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新聞日期:2017/03/06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因贈與人死亡, 且該受贈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再移轉該土地時,則改以被繼承人(即贈與人) 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情形,請民眾記得於土地移轉申報時,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更新日期: 10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