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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可以減徵40%土地增值稅。

最近有民眾詢問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可否減徵土地增值稅 40%?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 39條第 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減徵 40%土地增值稅;而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因為「繼承」屬於移轉原因,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已非第一次移轉,故不適用減徵之規定。該處說明,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本來就免徵土地增值稅,且之後若再行移轉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數額之基礎,已優惠許多,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反之,若土地於繼承後才進行重劃,則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 40%。

·          更新日期: 10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