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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二棟房屋,後又購入一屋,可否退還原出售二處土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新聞日期:2016/10/1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先出售 2棟房屋後,並於 2年內購入現今居住房屋,不知可否申請全部退還當初出售 2處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 (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 ),依申請資料合併計算,即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經查王先生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又原出售兩地土地地價總額 8,500,000元,兩地共繳納土地增值稅 500,000元,經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餘額為8,000,000元,現新購土地地價 9,000,000元超過 8,000,000元差額為 1,000,000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500,000元)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故王先生當初出售 2處土地,而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申請全部退還。該處並提醒民眾此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案件,經核准退稅後,新購地從登記取得日起 5年內將受管制,該期間內再行移轉或自用住宅用地改作其他用途,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請民眾留意,以確保權益。

更新日期: 10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