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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係屬分離課稅,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還
新聞日期:2017/05/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市民來電詢問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已被扣繳 20% 稅金,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還?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8 類第 3 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超過 2,000 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 20% 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亦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而申請退還該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若是有獲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該獎金所得係屬分離課稅,每聯(組、注)按 20% 扣繳稅款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

 

更新日期: 106/05/11